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第二十四条有效可能发生气象灾害时,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以及其他与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应当增加监测时次和预报频次。对重大灾害性天气,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跨区域、跨部门联合监测和预报会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