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相关工作经费,统筹推动消防安全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督促辖区内单位做好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电动自行车防火安全规范写入村规民约,协助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群众性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