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运营、回收以及停放、充电等使用过程中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电池为能源,实现电驱动或者电助力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