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第七条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享受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的重要凭证。申办残疾人证的,应当向残疾人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残疾评定符合残疾标准的,由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核发。办理残疾人证免收工本费和残疾评定费,所需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市级预算保障。残疾人证电子证照、加载残疾人证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与残疾人证具有同等效力。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