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研究解决残疾预防与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残疾人工作,指导、支持、帮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参与残疾人权益保障和服务工作。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