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信息共享的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和智能服务体系,保障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