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

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司法救助或者法律援助的残疾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司法救助或者法律援助。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