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五十四条有效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遇有重大活动或者紧急任务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其中一条机动车道为应急车道,并设置明显标志。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在应急车道内行驶,其他机动车不得在应急车道内行驶。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