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禁止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机动车驾驶人连续驾车行驶不得超过四个小时,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机动车驾驶人在行驶中应当保持车辆安全间距。

大型客车、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和公共汽车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车辆,右转弯时应当停车观察后通行。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