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有条件的,应当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和港湾式停靠站台。开辟、调整公共汽车的行驶路线、站点,审批部门应当事前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沿线居民的意见。

公路客运车辆在城市道路上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行驶。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