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对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交通标志,限定停车时间。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置、撤除、占用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