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管理规范的校车运营与管理机制。

校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喷涂或者设置统一的专用标志。

禁止货运汽车、拖拉机接送、搭载学生和学龄前儿童。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