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 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第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管理规范的校车运营与管理机制。校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喷涂或者设置统一的专用标志。禁止货运汽车、拖拉机接送、搭载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