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区域内移风易俗促进工作的组织实施,宣传普及移风易俗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引导各民族群众尊重彼此风俗习惯,在婚丧嫁娶、节日民俗等活动中加强交流,共同培育文明新风。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辖区内移风易俗促进具体工作,召集村民会议、居民会议,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完善红白理事会和道德评议会等群众组织章程,开展移风易俗宣传教育、议事协商、婚丧嫁娶服务和邻里互助、道德评议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