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统筹推进移风易俗促进工作,建立健全移风易俗促进工作保障、监督、评价、激励等机制,将移风易俗促进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