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禁止实施下列丧葬行为:

(一)占用公共道路、场所、设施搭设灵堂等妨碍公共秩序和安全;

(二)正常休息时间播放哀乐、鸣放鞭炮等干扰居民正常生活;

(三)散埋乱葬、骨灰盒装棺材埋葬;

(四)修建豪华墓、活人墓、骨灰房、家族墓、宗族墓等;

(五)在陵园、公墓和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内的墓地祭扫活动中焚香烧纸引火、燃放烟花爆竹;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