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机制。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多种形式,增强地方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地方立法应当突出务实管用,体现本市实际,制度规范明确、具体、可行,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