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四十四条有效法规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具体配套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规对配套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制定配套规定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5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