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法规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具体配套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规对配套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制定配套规定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