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四十二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法规草案起草的有关调研论证活动。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5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