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五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团体或者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