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意见。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