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有效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5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