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或者室外场所、设施,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二)公共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设施,根据是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分为经营性停车场和非经营性停车场;

(三)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设施,包括住宅区、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停车场等;

(四)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供社会公众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五)非机动车停放区(点),是指在公共场所依法设置,供社会公众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