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和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停放和非机动车停车区(点)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价格)、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审批服务、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