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专业规划,编制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方案。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方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二)该区域缺少机动车停放场所;

(三)方便市民停车;

(四)不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清扫。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