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发展条例/第三章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第二十四条有效鼓励学校组建运动队、社团等体育训练组织,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培训体育教师,引进专业教练员、退役运动员、体育组织、体育培训机构等,为学校开展课余体育训练、体育竞赛提供专业支持。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