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协同工作机制,保障知识产权工作的财政投入。

市人民政府每年发布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状况白皮书,向社会公开本市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状况。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