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会同数据部门推动建立与数据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依法保护数据收集、存储、加工和使用等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指导权利人做好与数据相关的知识产权登记以及数字技术、产品、服务的知识产权规范经营和侵权风险防范。

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协调联动,推进数据相关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价值实现等工作中的运用。

支持金融、教育、医疗、智能制造等行业创新数据联合使用、分析和加工等场景的知识产权保护。

鼓励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拓展数据相关知识产权的存证、公证、评价、评估、鉴定等服务。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