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鼓励和支持商业秘密权利人采取下列措施保护商业秘密:
(一)确定商业秘密范围,明确商业秘密的密级、知悉范围、保密期限;
(二)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
(三)对载有商业秘密的载体采取加密、加锁、反编译等预防措施或者在相关载体上加注保密标志;
(四)对涉密场所采取限制访问或者物理隔离措施;
(五)在咨询、谈判、技术评审、成果发表、成果鉴定、合作开发、技术转让、投资入股、外部审计、尽职调查等活动中,与相关方签订保密协议;
(六)其他可以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
鼓励和支持行业组织建立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和合规体系。
鼓励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拓展商业秘密存证保护业务。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