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者指定庇护场所,为遭受侵害或者因离婚、丧偶导致居无定所、处于危难情形的妇女及与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人和有赡养扶养关系的成年人,按照国家规定提供免费临时庇护和其他救助。庇护场所应当设有必要安全设施。

鼓励组织和个人参与庇护、救助受侵害妇女的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