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牵头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纳入矛盾纠纷风险预防、排查分析、依法处理等机制,加强婚姻家庭纠纷的源头预防和多元化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