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解决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