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