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怀药生产经营者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其他山药、地黄、牛膝、菊花产品的包装、宣传上使用易产生误解和混淆的名称、地名或者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怀药产品;
(二)对怀药产品质量、性能、功能、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贬低其他怀药生产经营者的产品或者服务。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