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章 扶持保障第五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留成的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相应的补贴,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