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五章 医养康养结合第四十四条有效鼓励养老机构与所在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畅通老年人就诊绿色通道。符合条件的相关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养老床位和医疗床位规范转换机制。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安排医疗卫生人员上门,也可以根据需求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分院或者门诊部,安排医疗卫生人员常驻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