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活照料、助餐、助浴、助洁、助行、代缴代购等日常生活服务;

(二)居家护理、健康管理、医疗康复、安宁疗护等健康护理服务;

(三)关怀访视、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安全指导、紧急救援等安全保障服务;

(五)教育培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服务;

(六)其他适合的养老服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应当提供政府发布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内的服务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实际,拓展服务项目和内容,提升服务标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