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避险搬迁的村(居)民得到安置后,不得返迁,原居住房屋应当拆除复垦。避险搬迁的村(居)民原种植养殖等劳动地点距离现居住地较远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帮助。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