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避险搬迁的村(居)民得到安置后,不得返迁,原居住房屋应当拆除复垦。

避险搬迁的村(居)民原种植养殖等劳动地点距离现居住地较远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帮助。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