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点做好城镇、学校、医院、养老院、旅游景区、餐饮娱乐经营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和文物保护单位、交通干线、工矿企业、大中型工程建设等的地质灾害预防工作。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