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运输、装卸、停放、清洗等相关作业活动中的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具体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确定并公布的目录执行。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载货汽车。
法律、法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