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在城市市区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公共电梯间、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非禁烟场所有未成年人、孕妇在场时不吸烟;

(二)文明如厕,不占用残疾人士专用卫生设施;

(三)开展野外徒步、宿营、垂钓和观看演出等活动,自行清理废弃物;

(四)自觉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照规定分类投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