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重点规范和倡导的行为第九条有效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在城市市区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公共电梯间、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非禁烟场所有未成年人、孕妇在场时不吸烟;(二)文明如厕,不占用残疾人士专用卫生设施;(三)开展野外徒步、宿营、垂钓和观看演出等活动,自行清理废弃物;(四)自觉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照规定分类投放;(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