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文明行为及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进行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