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公民应当维护交通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机动车主动礼让行人,不随意鸣笛,通过积水、积雪、扬尘路段减速慢行;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观看视频;不违规占用公交专用车道;

(二)驾驶非机动车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长时间并道行驶,不追逐嬉戏,不牵引动物,不浏览、操作手机等电子设备;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

(三)行人横过机动车道时不翻越交通护栏,不在车行道内停留、嬉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四)健步走等健身娱乐活动,不得妨碍道路通行;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不得妨碍驾驶人安全驾驶;

(六)快递、外卖、环卫、运输等行业的从业人员遵守交通安全规范,不得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七)文明使用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不得随意丢弃、故意损坏;

(八)规范有序停放车辆,不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应急通道、人行道、盲道、公交站点等禁止停车区域;接送学生的车辆有序停放通行,不长时间停车等待,避免造成学校路段拥堵;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