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