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在价格认定过程中,对拒不配合调查、不如实提供有关价格认定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