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下列涉案财物,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县级以上办案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办案机关可以依法出售、变现或者先行变卖、拍卖,所得款项统一存入办案单位案件暂存款专用账户:

(一)鲜活物品等易损毁、灭失、变质的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

(二)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艇、电子产品等物品;

(三)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四)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涉案财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法出售、变现或者先行变卖、拍卖的其他涉案财物。

涉案财物先行处置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