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全体成员。
成员无法在现场参加会议表决的,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在线参加会议,或者书面委托同一户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代为参加会议表决。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