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作价出资;不得以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