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十六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成员名册载明的成员应当与实有成员一致。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九十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