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消防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九条有效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并公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