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者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